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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期的起算点是什么?

一、税款追征期的起算点是什么?

税款追征期的起算点是什么?

税款追征期的起算点是:税款的追征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由于税款追征期在性质上属于消灭时效,因此,起算点应当是税务机关能够行使确定权力之日。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一旦发生,税务机关原本应可行使税款确定的权力,但由于大部分税种立法都实行申报纳税制度,即先由纳税人自主地依照法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优先于税务机关行使“税款确定权”。

二、进行税款追征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和骗取税款的,应无限期追征。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其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应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3)应注意明确划分征纳双方的责任。

三、税款追征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1、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务机关如果发现个人或企业没有及时足额的缴纳税款的,可以自发现之日起对其进行税款的征收工作,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处理,起诉的期限一般是三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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