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当前位置 /首页/社会保障/工伤保险/列表

工伤保险预防方案

工伤保险预防方案

北京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人员生活水平,北京社......更多关于北京工伤保险待遇细则调整方案的法律知识,跟着本站网小编一起看看吧。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工伤保险实施方案具体都有什么啊?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所作的相应修改:
1、办法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第2条)
2、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储备金的规定,储备金主要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第7条)
3、扩大了基金支付范围,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的内容。(第11条)
4、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以及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第14条、第16条)
5、增加了对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规定。(第30条)
6、调整或者增加有关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支付渠道的规定,并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33条)
7、调整了工伤人员部分待遇的计发基数和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由“缴费工资”调整为“本人工资”,并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发月数,调整和提高了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计发基数和标准。(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3条、第65条)
8、调整了有关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处理规定,明确当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时,工伤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第45条)
9、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应参保员工未办理参保或者未按规定缴费,且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标准支付相应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并向用人单位追偿。(第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