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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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止工伤保险申报

申请人中止工伤保险申报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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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谁




    社保局,工伤事故发生后,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工伤事故责任的分摊方式,一方面可以更有效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承担了部分工伤费用,可以调动用人单位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的积极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应当是社保局。



    对社保局设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社保局是人社局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社保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员工发生工伤,那么应该及时的去申请工伤鉴定,只有在得到鉴定结果之后才能确定应该得到怎样的工伤赔偿,而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按规定来说是社保局,出示相关的保险记录并提交相关材料就可以享受保险待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