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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职工到企业参加工作,在签订合同的次月就要建立社保关系,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等。各地在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都会定期出台政策,并且随着物价的上涨进行调解。那么,新疆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了解下。

新疆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一、新疆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1、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35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9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6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3元。

2、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8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42元。

二、工伤期间的工资由谁承担?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医疗待遇继续享受。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疆工伤待遇的发放标准也在调整之中。根据最新文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两百元左右,生活护理费及抚恤金标准也有了一定程度提高。职工因鉴定工伤耽误工作的,企业按照原工资标准发放停职留薪工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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