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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问题根据收入类型差异

一、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问题根据收入类型差异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因合伙人的种类不同,在纳税上也有所差别。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该部分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159号文的直接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合伙企业“透明体”的特点和税法原理,其收入在分配给合伙人时法律性质应当维持不变,因而机构投资者取得的该部分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至少目前来看,这种观点很难在实践中行得通。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依据84号文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的收益

在这种收入类型下,合伙人的纳税情况同样与合伙人种类有关。

1、合伙人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就这部分收入按照自身所得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投资者的,按照91号文的规定,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按照天津和北京等地方政策,则可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由该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按照5-35%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公司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是关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问题根据收入类型不同有什么不同的解答。税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一个纳税人都要主动、积极、及时纳税,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本质上来说是一样的,只是缴纳的税率不同。税收是国家实现收入的一种强制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