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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登记代理协议

著作权登记代理协议

著作权登记代理协议

著 作 权 登 记 代 理 协 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著作权登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以下著作权登记事务:(名称)共计登记 壹 件。

申请人地址: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二、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如实陈述情况,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即时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登记事务。

2、本合同生效期间,如有本合同条款中所列的“申请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等项目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三、乙方义务

1、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顾问服务的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

2、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本合同第一条为甲方办理著作权登记事项。

四、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及付款方式:

项 目 单项收费 数 量 合 计 备 注

著作权

登记 800 1 800

总计(大写)人民币: 捌佰元整

协议签订时甲方支付乙方全部款项的50%,即首付款¥400.00元整,乙方拿到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甲方付清余款,乙方将证书快递给甲方。

五、甲方资料齐备并交纳费用之后,乙方负责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所有事宜,在甲方提供的文件齐全后申请递交到国家版权局,并在受理之日起 31-35 个工作日拿到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含补正时间,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拿到证书)。甲方应当及时配合乙方尽职完成委托的著作权登记事项。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合同,或因甲方提供资料虚假,依法不具备条件导致申请失败,代理费用不退还。

2、著作权登记完成后(暨证书已出证),甲方不得拒收证书或拒付余款。

3、乙方不得无故中途终止合同,如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必须返还甲方已交服务费。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传真件有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章) 代表:(签章)

开户行:

帐号:

行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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