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律师解答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和合同约定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约定,而不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
2、婚、丧等事假工资;
3、探亲假工资;
4、停工期间的待遇;
5、职工半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
6、伤、病、产假工资;
7、年休假工资;
8、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按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四条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