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律师解答

教师病假工资扣发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其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注意:上述工资是指基本工资,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由于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各事业单位分别制定,因此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应按照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没有统一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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