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律师解答

山东省产假有哪些规定

第一胎产假最新规定

山东省产假有哪些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合法生育的另延长产假60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就等于98+60=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这是第二胎产假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