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律师解答

法定公积金名词解释

法定公积金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提取的。会计上,一般将法定公积金称作法定盈余公积金。在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当年净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积金名词解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