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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违法不

签订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违法不

新员工入职到新的单位时候,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了才保障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自己的权益就可能会受到公司的侵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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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签订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违法不?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未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并且需要承担一定后果。
问题是,未提供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呢?对这一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实务中理解也莫衷一是。
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结合第81条,法律给了“签订劳动合同却未给劳动者提供”这种行为负面评价。所以,应当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第82条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是未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签订劳动合同,法律给予“签订劳动合同却未给劳动者提供”这种行为负面评价,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处罚后果,就是承担行政责任和赔偿劳动者损失,除此之外,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我们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其实从实务中产生的纠纷出发,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否具有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从而提起诉讼,用人单位需要就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此时,再追究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也不迟。而对于其他劳动者需要用到劳动合同的情形,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因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以上基本上已经起到了保护劳动者的作用。所以对于签订完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违法不?这个问题回答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