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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劳动合同法》38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根据不同的解除理由,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效果也不一样。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罗浩律师建议:实务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固化劳动者相应的证据,否则用人单位很容易被仲裁裁决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