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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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了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其他工资,指非主要工作外的工作,如果只做一种工作则叫专职。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对兼职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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