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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的依据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的依据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很多细节上的问题可能大多数职工都不太留意,但如果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执,其实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还有相关细节上的实施都有可能会成为最重要的证据的。并且当前的这段劳动关系很多时候都是从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一刻开始,后续的责任和义务也要相继的完成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的依据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的依据是什么?

解除劳动合同日期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当天一次性付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双方同时都会基于之前的劳动合同而产生一些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后有机会再说劳动者的义务。大体说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以后,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可能向劳动者负有如下十一大义务:

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方式?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预告解除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时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实际上就是成职工个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所以我们要注意相关仲裁时效,社保手续的转移,以及工资的结算等都要以通知书上面写的时间为准。所以也能够看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有的时候对于职工也是至关重要的,千万不能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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