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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有些员工其实对于公司单方面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件事情,主张的经济赔偿是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的民事赔偿,国家其实对于具体的赔偿上限都有着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所以员工本人通过司法途径跟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时候,一定要提前了解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上限是怎么规定的?

最高不超12个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履行预告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适用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有证据表明,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特定行业的,还需要明确工作量。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工作量的,只能参照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来确定,一般来讲,应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不能参照最高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因此,提供本单位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就成了劳动者被证明能不能胜任工作的重要证据。

2、经培训或者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个程序:必须先培训,或者调岗,如还不能满足新的岗位要求,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被证明还不能胜任工作,必须要能证明。为防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发生举证不能的风险,企业需在劳动合同中或在岗位说明书中确定员工的工作量,如果因此而培训员工的,还需要保存相应的培训资料。

由此我们得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上限国家规定的是不超过12个月。况且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这本身就跟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是有关系的,如果说在劳动仲裁当中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公司赔偿员工的经济赔偿达到了十个多月的,像这种状况,只能建立在公司是违法解除了老员工的情形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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