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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雇佣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 劳务雇佣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雇佣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7、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涉及到劳务雇佣的行为,也是属于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一种情况,但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是需要基于实际的工作任务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合同的具体签订,还需要基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来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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