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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第44条第一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第44条第一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第44条第一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解除劳动合同流程是什么?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怎么开?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劳动者在单位离职时,单位开具的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44条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单位的正式员工,想要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交书面的离职报告,经单位同意之后,可以办理离职手续、档案转移手续和社保转移手续。还在试用期的员工,提前三天向单位提交报告,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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