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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保密和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针对的主要就是企业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能力,往往伴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主要区别在于:

1、从功能上分析,保密义务主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的功能既包括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可能约束员工就业机会或应对竞争对手挖人。

2、从期限上讲,保密义务是没有期限的,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义务的存在是有期限的,在职竞业限制的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限,离职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3、从产生基础上讲,保密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法定,《劳动合同法》包括之前的《劳动法》均有这方面的规定,换言之,无论企业与员工是否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员工在职及离职后均承担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而竞业限制义务则是基于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无约定即无义务。

4、对价补偿的不同。员工承担保密义务是不需要企业支付保密费的,而对于离职后员工履行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合理的补偿费。

5、法律责任的不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劳动合同生效满足什么条件?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即公民个人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用人单位也必须具备相应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要求合同必须完全具备法定必备条款,所载法定和约定条款都须符合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终止条件等均不得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例如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与未成年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从事上述工作,劳动合同则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程序合法,即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合法以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原则,遵守法定的程序。如果依照法律规定合同需要按国家规定鉴证或按当事人约定需公证的,必须将合同文本送交法定劳动合同鉴证机构或公证机构进行鉴证或公证劳动合同才依法生效。

虽然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和保密协议都是针对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违反这两者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要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用人单位是合法企业,劳动者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