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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辞退以怀孕为借口不干活的员工?

一、如何辞退以怀孕为借口不干活的员工?

如何辞退以怀孕为借口不干活的员工?

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辞退不在孕期而不工作的员工,实践中,经常有女职工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只要怀孕了,用人单位便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女职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但法律同时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即使劳动者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属于孕期的妇女,用人单位不得已任何借口辞退,如本人不上班的,可以给与基本工资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必须缴存。如果非要辞退,用人单位得给一笔法律规定的赔偿金才可以,并且劳动局有权向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二、辞退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女职工怀孕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是不可以辞退的,但相关情况也是有特殊情形的,如女职工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况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直接辞退处理的,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