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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手机使用新规定

1、士兵参加部队组织的教育、操课、会议等集体活动时,不得使用手机;
2、不得利用手机储存、发送不健康短信、图片、短片和非法言论,不得利用手机上网;
3、手机通常为“一机一号”,变更手机号码或使用多个号码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更换机型应及时备案;
4、不是使用手机对象的士兵持有手机的,必须上缴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在其回家探亲时发还使用,返回部队后再集中保管;
5、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
6、各单位对士兵使用手机情况要经常检查督察,及时了解士兵使用手机通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对擅自持有、使用手机的,应当一律收缴;
8、必须关闭远程数据同步、位置服务等功能。对违反规定在不应该使用手机的场合使用手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一百四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私自留存涉密载体,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

部队手机使用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