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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童工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使用童工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童工的雇用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但是有不少的用人单位顶风作案,无所顾忌的雇佣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已经发现将面临的是被追究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但在追究其法律责任前需先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雇用童工。那么非法使用童工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小编将会在下文中为大家详细介绍,请往下阅读。

一、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非法雇用童工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认定标准

1、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劳动法和国务院与劳动保护有关的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雇用是指支付工资使用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的行为。如果是父母让未成年子女在自己的工厂、作坊等从事劳动的,不宜认定为雇用关系。雇用关系的本质是雇用方和受雇方之间存在的一种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雇用与一般的提供有偿劳务相比,应当有一定的期限。

比如说在车站、码头支付报酬让他人为自己拎包等临时提供劳动服务,就不属于雇用。所谓一定的期限,只是与临时的劳动服务关系相区别而言的。只要使用人与被使用人之间有相对固定的劳动关系即可,并不要求双方有明确的时间约定。同样,只要非法雇用人与被雇用的童工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并不以是否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为条件。

劳动管理法规关于劳动者的年龄有着明确的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管理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属于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另外,根据有关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的,不属于使用童工。但是,招收文艺、体育工作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与一些单位或个人,打着文艺、体育活动的招牌,非法雇用童工进行低俗、危险表演的行为相区别。

2、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违反劳动管理法规的规定,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都属于违法行为,但并非都属于犯罪行为。构成非法雇用童工罪的行为,仅限于非法雇用童工从事刑法明确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大的特定劳动的行为。

超强度体力劳动是指劳动强度超过劳动者正常体能所能承受程度的体力劳动。关于劳动强度,国家劳动保护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和测算的依据。根据该规定,体力劳动强度的测定是通过测量某劳动工种平均劳动时间率和能量代谢率,并计算出其劳动强度指数,然后根据指数又将体力劳动按照强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其中第四级强度的体力劳动属于强度最大的劳动。根据计算,其八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劳动强度显然很大。

根据国家保护未成年工(指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规定,对于未成年工,不得按照其从事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的劳动强度是国家劳动保护部门为了进行科学的劳动保护管理,针对正常的生产劳动作业所作的区分,并与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福利待遇相联系。因此在具体认定童工所从事的体力劳动是否属于超强度体力劳动时,可以参考上述劳动保护部门用于测算正常生产劳动作业的分级标准,对童工所具体从事的劳动的强度进行测算,但不能简单的认为某级以上强度的劳动就属于超强度体力劳动。因为对于童工而言,并没有所谓适合其身体发育状况的体力劳动的分级。

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实际从事何种强度体力劳动,均属于非法使用童工。当然,虽然雇用童工从事体力劳动行为本身均属于非法行为,但是其违法的程度与童工所具体从事的劳动的强度大小是密切联系的。

比如说,雇用童工所从事的体力劳动在劳动时间率、平均耗能值等方面相当于一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其危害性显然要小于雇用童工从事劳动强度相当于二级或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所谓超强度是指超过劳动者正常体能所能合理承受的强度,所以在认定是否雇用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时,还应结合被雇用童工的年龄、身体发育状况等因素。

并且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后让其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雇佣童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必须主动拒绝童工的雇佣,而政府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加强童工雇佣的监管力度,一经发现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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