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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劳动保险合同纠纷案

解析劳动保险合同纠纷案

一、解析劳动保险合同纠纷

劳动者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单位却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本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4日立案受理,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日前,此案已一审终结,劳动者打赢了维权官司。

今年54岁的王某某,于1994年10月进入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9年起转为B类员工。其公司内部规定,B类人员不是正式员工。在相同的单位,相同(或相似)的岗位、干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其享受的待遇却不相同,这让王某某心里不舒服。2005年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路证券营业部向员工发放亲属慰问费2000元,却没有王某某的份儿,他向有关负责人询问,得到的回答是:B类人员不享受此种待遇。2006年公司继续发放亲属慰问费3000元,依然没有王某某的份儿,而且,公司2005年、2006年发给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费8000元,也没有他的份儿。他在公司工作已经10年以上,单位却拒绝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某感到自己在公司受到不公平待遇,其合法正当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于2007年11月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补发其2005年、2006年亲属慰问费,2005年、2006年补充医疗保险费。

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某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原告支付被告2005年、2006年亲属慰问费人民币5000元;并支付被告补充医疗保险费人民币8000元。

二、法律依据

1、《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报酬、假期休息、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且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