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工伤认定/列表

苏州工伤认定争议做了哪些细化规定

苏州工伤认定争议做了哪些细化规定

工伤认定是工人在工作当中受到损伤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只有通过工伤认定机构进行工伤认定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用人单位也要根据工伤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依据单位的规定对员工进行赔偿。苏州工伤认定争议的具体内容由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将可能在上班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做了细致的划分,更有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进行的赔偿进行协商。

1、周日上班意外遭遇车祸算工伤

江苏这次细化了工作时间 的范围,包括职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同时,还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 ,是指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要求自行到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活动的期间。

2、上班时上厕所意外摔伤应算工伤

新规明确了工作场所的范围,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比如,出纳员到银行办事,销售外出跑业务单位等。

同时,也细化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范围,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上厕所或是到茶水间打水,是人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

3、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受伤不算工伤

江苏此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4、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孩子受伤算工伤

江苏此次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做出了细化,明确下列情形: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另外,把职工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都纳入到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拓展了居住地的概念,更为符合当前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居住模式的多元化趋势。

需要强调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5、48小时的起算时间,怎么界定?

江苏明确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6、单位应承担未参保人员工伤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参加或者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该工伤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其后停缴或者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停缴、欠缴期间发生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安装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综上所述,苏州工伤认定争议的许多问题都由法律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且将各种情况做了细化处理,操作性更加方便,员工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用人单位也能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有利于缓解劳动纠纷,使劳动者能够更好的为用人单位工作而免去了很多的后顾之忧,对于单位的发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