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当前位置 /首页/劳动工伤/工伤认定/列表

工伤十级认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十级认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治疗无效者:

1、轻度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

2、肌肉疾病影响工作。

3、不完全性失语。

4、智能障碍,IQ测试55~84。


  说明

(1)引起肢体瘫痪的各种神经系统疾病,原则上须经半年以上(含半年)系统治疗。

(2)植物状态是昏迷后遗留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智能活动丧失。

②不会说话,也不理解他人语言

③不能随意运动,但对刺激可有屈曲逃避反应。

④觉醒时睁眼,眼球无目的地游动。

⑤主动饮食能力丧失,但可有吞咽或咀嚼动作。

⑥大小便失禁。

⑦脑电图平坦,后期可有高幅慢波。

(3)去皮层状态是双侧大脑广泛损害造成的一种特殊意识障碍,表现为:

①睁眼昏迷,保持觉醒与睡眠的周期节律,觉醒时睁眼凝视或双目无目的地游动,其实对自身及周围环境一无所知。

②缺乏有目的运动,但可有咀嚼、吞咽动作和对刺激的逃避动作,常可引出双侧病理反射。

③去皮层强直,即前臂屈曲、内收,下肢直伸、四肢腱反射亢进。

④植物神经障碍,可因身体内外不同原因的刺激而诱发瞳孔散大、大汗和呼吸、脉搏的改变。

(4)失语是一种病灶性皮层功能障碍,是在没有精神障碍、感觉缺失和肌肉瘫痪的条件下,患者失去用言语或文字去理解和思维表达能力,前者为感觉性失语,后者为运动性失语,二者兼而有之则为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 重度运动障碍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和穿衣,需由他人护理。

② 中度运动障碍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 轻度运动障碍完成上述动作虽有一定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6)神经系统疾患引起的视力障碍按眼科标准鉴定。

(7)癫痫的诊断要有确切的病史,脑电图显示异常癫痫波。劳动能力鉴定需根据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的发作情况进行判断。癫痫患者一般不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如伴有智能障碍可按智能障碍程度鉴定。

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里面,很显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最严重的,此时可以说劳动者已经不具有了劳动的能力,那么此时对该劳动者做出的赔偿显然也就是比较多的。以上就是律师365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