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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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延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认定延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大家都知道的,如果对于一个事项提起法律诉讼的话,那么是有一定时效规定的。这种规定其实也就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在我国工伤认定,他也有一个这样的时效。可是有的人经常会耽误这个时间。那么工伤认定延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下面为大家详细的介绍。

一、工伤认定延误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无能为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了。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但是,人身损害赔偿也受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申请期限不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侵权赔偿诉讼超过诉讼期限一般也不会被法院受理。

二、其他规定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需注意的是,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限内(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工伤案件和侵权案件也有所不同。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误以为得在治疗结束后才能维权,结果因超过法定期限而难以维权。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如果单位未主动申报工伤,劳动者本人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申请,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在有效期限部提出申请的话,那么劳动者个人是可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来提出申请的。当然,这个申请是一年之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限将会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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