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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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由于在劳动市场上广泛存在着高危作业,故而,职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情形也是经常发生的,一般来说,职员在受伤之后,是需要经过工行认定确定为工伤之后,再经过工伤鉴定确定伤情之后,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鉴定是由期限限制的,那么你是否知道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一、工伤伤残鉴定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家规定的伤残鉴定时限为受理后60天作出伤残结论,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由单位缴费参加,个人不用交钱的,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及赔偿内容由单位承担,对你不影响的。

1、单位承担治疗费用

2、负责工伤人员的工资,治疗期间的工资为本人受伤前的原工资不变,单位按月支付

3、住院治疗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按单位出差人员标准的70%支付

(三)伤残鉴定结论得到后,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还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再就业补助金,这两金按当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二、工伤认定的时效

所谓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权利,丧失请求执法机关以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规定对身体受到了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参照民法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一年,即工伤职工或者其、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法》第三条、第四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对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致的即: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就是说,未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工伤鉴定,可能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因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里,由企业或职工家属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同样还有如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但这个规定的具体含义模棱两可,在现实生活中不便操作。假如用人单位拒绝承担上述费用,则意味着劳动争议的产生。有关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三、工伤理赔程序是怎样的

企业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死亡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参保职工在工作地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在三日之内向当地社保机构报告,并领取填报《职工工伤(亡)认定申请表》,报送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设在当地劳动局)认定。

2、企业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医疗终结通知书后,应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并附医院治疗医嘱单和本人病历及医疗费用单据(原件)或相关资料送社保公司办理理赔。

3、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由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我们可以看出在受伤后,需要在一年之内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对于超过时限的,当地受理机构有权不受理。在当事人提出进行认定的请求时,在受理机构确定其材料齐全之后,会即刻着手认定事宜,并在限定期限内完成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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