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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标准烧伤伤残等级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鉴定标准烧伤伤残等级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伤鉴定标准烧伤伤残等级是怎么规定的?

(一)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的修复功能是指修复皮肤破损和其他损伤的功能。本标准中的皮肤修复功能障碍是指瘢痕形成。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40%5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20%6级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6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75%7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27级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8级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28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9级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2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10级

注:

① 瘢痕:指创面愈合后的增生性瘢痕,不包括皮肤平整、无明显质地改变的萎缩性瘢痕或疤痕。

② 面部的范围和瘢痕面积的计算:面部的范围指上至发际、下至下颌下缘、两侧至下颌支后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眼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和腮腺咬肌部。面部瘢痕面积的计算采用全面部和5等分面部以及实测瘢痕面积的方法,分别计算瘢痕面积。面部多处瘢痕,其面积可以累加计算。

③ 颈前三角区: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二)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1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1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0%2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70%3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3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60%4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0%5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5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40%6级

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6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30%7级

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7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0%8级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9级

注:

① 全身皮肤瘢痕面积的计算:按皮肤瘢痕面积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来计算,即中国新九分法:在100%的体表总面积中:头颈部占9%(9×1)(头部、面部、颈部各占3%);双上肢占18%(9×2)(双上臂7%,双前臂6%,双手5%);躯干前后包括会阴占27%(9×3)(前躯13%,后躯13%,会阴1%);双下肢(含臀部)占46%(双臀5%,双大腿21%,双小腿13%,双足7%)(9×5 1)(女性双足和臀各占6%)。

② 烧伤面积和烧伤深度:烧伤面积的计算按中国新九分法,烧伤深度按三度四分法。iii度烧伤指烧伤深达皮肤全层甚至达到皮下、肌肉和骨骼。烧伤事故不包括冻伤、吸入性损伤(又称呼吸道烧伤)和电击伤。烧伤后按烧伤面积、深度评定伤残等级,待医疗终结后,可以依据造成的功能障碍程度、皮肤瘢痕面积大小评定伤残等级,最终的伤残等级以严重者为准。

因为烧伤的基本上是人体的皮肤,不管是免疫力还是外观,都会因为烧伤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我国对工伤鉴定标准中的烧伤等级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为烧伤员工进行工伤鉴定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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