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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伤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四川省工伤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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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伤四级赔偿标准是怎么计算



    一、四川工伤四级赔偿标准是怎么计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注:



    1、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成都地区的工伤可以参照《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三、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成都地区一般为60-80元/天。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2、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007年12月12日出台《成都市工伤职工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3、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参考:2015年2月2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川人社办发〔2015〕16号】



    五、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六、工伤四级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四川省专享)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以上就是对于工伤四级的相关赔偿,如果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员工应该马上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等鉴定结果出来之后就可以根据相关的标准对其来进行一定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出钱。并且企业要对员工按照正常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