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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老工伤待遇政策

江苏省老工伤待遇政策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 为了充分保护工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工伤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伤纠纷现定了多种解决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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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鉴定新标准


2015年6月1日之前江苏省(包括苏州)的工伤保险待遇仍然沿用老的赔偿标准,但6月1日之后涉及的主要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按照老的标准为: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发放数=根据年龄对应的月数*5118元/月(苏州市2015年6月1日前适用)

年龄

等级 单位20周岁以下20~30周岁30~40周岁40~50周岁50~55周岁55~60周岁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五级 36302418 12 6

六级30 252015105

七级2420161284

八级181512963

九级12108642

十级654321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按照新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上述两项标准有重大变化,不再按照年龄和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赔偿,具体如下: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省工伤鉴定新标准的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好了,关于江苏省,对于伤残鉴定的标准,出了新的内容,但是总体的大纲还是没有变,并且,对于伤残的赔偿标准相对比以前的,要少很多,但是所有的法律更改都是有他的道理的,我们应该遵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