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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岛市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每年的6月到9月给职工发放高温补贴,没有执行规定的企业,会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且,青岛市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会定期对高温补贴标准进行调整。那么青岛市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给大家介绍下吧。

2021青岛市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一、青岛市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青岛市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其中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据悉,各类企业要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二、不发放高温补贴的企业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规定,企业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高温补贴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对此,每年,我市劳动监察支队都会对高温场所进行劳动保障专项检查,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未发放高温补贴的情况,会按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高温补助费的发放主体是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称用人单位。23号文明确,虽然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主体是企业,但是“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疗养院,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民办福利院等。

综上所述,按照青岛市最新规定,青岛市高温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户外工作的职工每月可以拿到200元,而非高温环境工作的职工,每月可以领取140元补贴。这笔钱单位要以货币的形式发放到职工的工资卡中,构成工资总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没有及时拿到的,可以向青岛劳动监管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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