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

当前位置 /首页/金融保险/投融资/列表

金融资产债权转让

金融资产债权转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在债权转让 金融资产中受让人的范围有多大?

债务人作为受让人为例,以下就是在债权转让 金融资产中受让人的范围有多大的相关解释
  在公开竞买的条件下,债务人能否成为受让主体? 理论中并不常见,理论上也很少讨论。笔者以为,假如是普通债务转让,债务人不可能作为买受人,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够经过债务减免达成协议。但在公开竞买情形下,买受主体除去几类制止主体外,其他主体均可参与,债务人当然不为例外。债务人经过公开竞买的方式本人或经过代理人买受债务,从本钱上思索,是相当经济的,也契合国有资产的保值目的,买断的性质,应为债务的抵销,适用《合同法》的规则。有观念以为,还应赋予债务人竞买时享有优先权,笔者以为,优先权须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则,设定优先权没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