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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债权人起诉能拒绝出庭吗?

      债务人同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时候,此时如果双方没有明确预定保证方式的时候,有些时候保证人将不会承担相应的保障义务。当债权人起诉的时候,担保人有权拒绝出庭。

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债权人起诉能拒绝出庭吗?

      事实上,民诉中,拒绝出庭将会产生以下影响:

      1. 被告:

       根据民诉法相关法律固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是擅自退庭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2. 原告:

      同样原告在缺席的时候,也会受到传票,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者是擅自退庭的,法院按照撤诉处理;  此时如果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3. 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

       同原被告相同,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或者是擅自退庭的,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综上,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此时需要确定双方的诉讼地位是怎样的。由于未约定的保证方式有时会会被推定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确定具体的诉讼地位的时候,需要在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以及保证人均列为被告,或者单个进行起诉,均可。

      只要是保证人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的,民诉法根据缺席判决的方式进行处理,此时缺席的一方需要承担风险。

      很多人在面对民诉的时候,认为法律的判决没有任何的意义,事实上,其判决依旧存在法定效力。

      如果在开庭的时候,被告拒不到庭的,此时就可到庭原告进行询问,证据质证,以及意见的听取。在经过核实之后,做出缺席判决。

      对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被起诉的情况下,免除保证义务,积极应诉是上上选,否则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对于缺席的一方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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