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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理赔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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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理赔时间限制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小汽车的拥有量非常的巨大,因此相应的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增加。为了分散风险很多的汽车所有着会购买相应的保险。为了提高理赔的效力和简化处理交通事故快速理赔应用而生,即为快速那么就是会对理赔的时间有所限制。以下我们就对快速理赔时间限制进行了解。

一、快速理赔的时间限制

交通事故后快速理赔有没有时间限制,可以从两方面给予解释,一方面是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没有及时办理保险理赔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另外一方面的意思是保险人给予保险理赔的时间,有相关要求的,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采用快速理赔程序的,应当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资料的三天内给予保险理赔。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2.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快速理赔

一种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在标的车辆出险后报案——被保险人领取到赔款这个过程,时间短,程序简单。

1,一般为单方事故,出险原因简单,没有争议,损失在3000元以下。

2,或者是双方损失都在2000元以下,单独只有财产损失的双方事故,责任认定清晰,没有争议。

另外一种意思是指交管部门为了道路通畅,简化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将上述第二种的双方事故的处理程序简化,事故双方就近到快速处理中心解决,没有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赔偿凭证,取而代之的是快速处理中心的协议,定损单,赔偿凭证,只有全责/无责,同责/同责两种责任判定,和一般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快速处理中心的同责事故,交强险是赔付自己的车损的。

三、快速理赔的流程

1、报案。向你的承保公司报案,一般先拨打承保公司的服务电话报案,然后与他们联系后,进行书面报案,通常为出险通知书之类的。

2、确定保险事故损失。配合承保公司勘察事故,确定损失数量、程度等。

3、收集索赔资料。按照承保公司的要求,收集相关索赔资料,如保单,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损失的清单、发票,接收赔偿款的账号等。(人伤事故的医疗清单发票,伤者身份证明,误工证明等)。

4、将收集的理赔材料交给承保公司,通常要有资料交接单,已证明交接了哪些资料及交接的时间等。

5、收到赔款。以上步骤完成之后,应该就可以收到赔款了。一般有现金支付,支票,银行转账等。

综上所述,快速理赔时间限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为当交通事故发生的之后能够及时的向保险公司要求进行索赔时,对符合快速理赔条件的事故的索赔时间的限制,一种是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的索赔时间的限制。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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