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当前位置 /首页/经营合同/合伙合同/列表

旅游景点合伙人协议

旅游景点合伙人协议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商标异议旅游景点抢注行为的对策是什么




    1、做好旅游品牌资源摸底和规划工作。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工商机关可会同旅游等部门,对当地历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的商标注册、使用和保护等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形成有关城市历史文化旅游公共资源商标保护现状方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地方政府,推动旅游产业重视商标工作。对尚未注册商标的旅游景点,引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进行商标规划和注册。



    2、加强对旅游景点经营方的行政指导。可通过走访企业,召开旅游行业专题讨论会议的方式,向旅游景点经营方宣传商标知识,引导其增强商标意识,尽早注册商标。对于已被恶意抢注的,指导相关权利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3、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当前,商标注册申请绝大部分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一些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因利益和素质问题,往往会协助抢注人进行恶意抢注。因此,要加大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指导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自律制度,防止其成为恶意抢注行为的“帮凶”。



    4、积极向旅游部门建言献策。旅游景点的品牌是质量和信誉的象征,保护景点商标,就是维护其形象和保护其无形资产。笔者建议国家旅游部门在《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中,增设景区名称必须注册商标的硬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