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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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未解除前

合伙协议未解除前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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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未生效前如何解除

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