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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准生证的办理规定是什么?

一、外地户口准生证的办理规定是什么?

外地户口准生证的办理规定是什么?

1、先到准备给孩子上户口的父母其中一方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空白的《生育服务证》。同时,根据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开始收集材料

2、由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初婚初育证明》。

3、双方如果准备在生育服务证上填写工作单位,那么还得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并且在《生育服务证》上加盖单位公章。故建议,可以有一方写无业。

4、将盖完单位公章的《生育服务证》拿到女方的街道计生委盖章。

5、完成上述4条任务后,拿着《初婚初育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去小孩将来落户的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是集准生证、查环等功能为一体的证件。已婚妇女怀孕后,孕检、分娩、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以及找工作等都需用到这个《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达到晚育年龄(24周岁以上)并且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可以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现只有极少数落后地区组织机构组织繁杂,才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分开的现象。多数地方已废除准生证。

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年龄到了,领了结婚证,再领准生证。现在赶紧办理,到时候因为某些原因导致准生证延期拿到,对孩子上户口会很麻烦的,并且有可能补交“社会抚养费”项目的罚款。

二、婴儿报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本加名字,需要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证明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本信息更正。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我国的新生儿只要是一出生,就是需要父母办理相关的户口以及户籍所在地的,不要让孩子成为一个黑户,对于办理户口来说,要注意保护孩子的权益以及户口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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