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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动迁户口已迁出,能享有动迁补偿吗?

宅基地动迁户口已迁出,能享有动迁补偿吗?

在快节奏的当今社会条件下,农村的人们也纷纷向城市聚拢,而户口往往也随之迁往城市,同时在农村也拥有本属于自己的宅基地,就有好多人开始担心宅基地发生拆件等情况时,户口已迁往城市,那宅基地动迁户口有相关的补偿吗?

宅基地动迁户口有相关的补偿吗

可以,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土地,目前宅基地房屋的拆迁与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采取的是不同的补偿标准,因此在相应的安置方案和家庭内部分配上存在很大差异。

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价格一般采取市场评估价,综合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评定一个总的单价。而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区分房屋和土地权利,房屋根据经评估的建安重置价予以补偿,土地则按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予以补偿。在价格认定上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两种房屋能获得的货币补偿款悬殊。

同时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的认定,一般以房产证(商品房、售后公房)或土地证(自建私房)为主,而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的认定,则并不以土地证为主,因为一般土地证上仅为户主一人,而宅基地房屋应是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权利人不仅包括土地证权利人,也包括建房用地的申请人员。因此宅基地房屋权利人通常是数人。如果经历了历次翻建、扩建、重建等,权利人还可能发生增减变化。即使立基人为未成年人,对新建房屋未作出相应贡献,也同样享有宅基地房屋权利,这是因为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享有同样的宅基地权利,而农村房屋价值中土地使用权价值远高于房屋建造产生的价值,因此未成年人未在建造房屋时作出贡献也可以忽略不计。

因此由于权利归属的不同,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应归房屋权利人所有,由房屋权利人妥善安置同住人。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分配,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则应归所有立基人享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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