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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积分入户口的规定是什么?

入户对象

中山积分入户口的规定是什么?

已领取《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其本人户籍未迁入我市的流动人员。

入户须知

1、申请人应在《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我市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

2、申请人应于最近在我市连续购买社保满1年(含)以上,或于最近在我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含)以上;

3、申请人申请入户地址应与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地址相一致,且该房产中无登记其他人员户口(申请人父母除外)。申请人在我市无房产的,户口落到单位的集体户或镇区指定的社区集体户,其直系亲属暂缓随迁落户。

4、申请人提出积分入户家庭户申请时,其直系亲属可依据《中山市户籍迁移若干规定》中的相关投靠政策申请随迁落户。

5、申请人取得积分入户通知书,在我市有房产但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在提供原有的积分入户申请材料、证明基础上,提供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申请积分入户。此类申请人的户口入家庭户,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一并随迁。

需提供的证明资料编辑语音符合以上入户原则的流动人员在申请入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资料,交迁入地公安分局审核、查验。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户通知书》正本;

3、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4、申请人申请积分制管理时所报房产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或已缴纳总房款五成(含)以上的发票、贷款银行证明以及经市国土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备案合同登记表);

5、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申请迁入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其申请积分时的计生证明未超出6个月时间的,可免予重复提供计生证明);

6、中山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购买社保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或中山市公安、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最近(自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入户申请之日起回溯)在中山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含)以上的情况证明;

7、随迁人员身份及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其他关系证明等);

8、申请人入户集体户的,需出具单位或社区的同意落户证明;

9、公安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获得积分制入户资格且自愿申请入户中山的,申请人应带齐相关证明资料到入户房产所在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申请。各镇区公安分局审核查验相关证明资料正本后,留存正本或对应的复印件,经分局审核并加具意见后送市局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市局签发准迁证明转分局交申请人办理迁移手续。经审核应补充材料的,由市局签发补充材料通知转分局告知申请人,审核工作时限自申请人递交应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经审核未通过的申请,由市局签发相关通知书转分局交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未获通过的原因。

其实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户口迁移,只要是涉及到相关的户籍所在地的变更以及户口迁移的人员的时候,都是需要严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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