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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男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男方探望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探视权即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此规定,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

二、男方探望权司法解释

《民法典》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获得抚养权,另一方享受探视权,并需要支付规定的抚养费。因此,获得探视权的男方是有权按照相关离婚协议的规定来进行探视的,女方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探视,男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女方进行诉讼,还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请求司法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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