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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时间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现在结婚的年龄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有些年纪很小就结婚了,甚至还没有到法定年龄就生了孩子结了婚的现象都存在,但是也有很多到了三十四十几岁也没有结婚的,一方面是因为行为人很不成熟,没有考虑到很多问题就结婚,所以往往容易离婚。那么关于探望权的时间规定是怎么样的?

探望权的时间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探望权的时间规定

的婚姻关系很多结合都是没有经过慎重的考虑,因此很多夫妻都会出现婚姻问题,然后就不得不离婚了。在离婚后,有孩子的夫妻一方会得到孩子的监护权,而没有得到监护权的另一方就会有探视孩子的权利。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时间规定的考虑因素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行使探视权,一般分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这两种探视的方式是有不同的时间规定的。考虑适用哪种方式,主要是考虑孩子的年龄。

离婚后一方探望权的时间规定内容小编整理好了,关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有规定,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逗留式的探视,还有就是探望式的探视,一般探望式的探视,孩子的父母双方都会在场,只是在制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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