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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规定临时工有产假吗

一、根据现行规定临时工有产假吗?

根据现行规定临时工有产假吗

现行法律并没有临时工这一称谓,也就是说,已无临时工的提法和法律依据,大多数公司和临时工建立时劳务关系,如果是劳务关系,一般是无法休产假的,公司也可以在职工怀孕期间予以辞退。劳务关系的特征包括了以下:

1、 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3、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

二、对女职工怀孕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没有义务给劳务工购买各种社会保险的,所以劳务工通常也无法领取生育津贴。如果劳务工怀孕,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予以辞退,只有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员工才能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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