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清包合同是建筑工程中常用到的一种合同的类型,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但是,我们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的。那么,处理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如何确定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如果是与项目部签订协议,项目部必须有公司的授权书,协议中的安全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是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二、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如何确定

工程款结算的原则:

1、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因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结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若经修复

仍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实践中,合同约定涉及的原则:

1、价格标准,约定采用定额,还是清单方法;

2、工程量核定及调整的约定,特别是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工程量调整原则;

3、关于签证的原则,怎样才是有效的签证,其形式和内容的要件的约定,以及有效授权的要件,约定明确的管理流程。

实践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1、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其中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若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则不予进行造价司法鉴定;若只约定了固定单价,而工程量约定据实结算,则应进行审价。

2、约定了固定总价,但是施工中出现的变更、签证、索赔,这些涉及的价款没有确定,也应进行审价。

3、若只对部分工程结算有争议,其他无争议,则只应对争议工程进行审价。

4、合同解除或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也可按照合同约定审价。

只对争议事实进行鉴定,其目的在于降低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造成讼累。

综上所述,关于建设工程清包合同纠纷的处理,我们要注意,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合同,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借口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在进行处理纠纷的时候,双方应该都积极配合,另外,小编提醒大家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仔细检查,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本站连云港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