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

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以前,因为各种工程质量不过关而引发的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为各方敲响了警钟。现如今,不仅是建筑单位,国家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理。实施的是终身制度。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怎么规定的问题。本站小编将通过以下资料为大家解释清楚。

一、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实行的是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除了永久性标牌、信息档案等制度外,建设工程还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内容。此外,“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质量问题监理的责任有哪些?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可以看出,我国为了加强大家对工程质量的重视。对和建筑工程有关的主要负责人,如法定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检验人员都会将签订终身责任承诺书。也就是说,如果工程质量出现了什么问题,这些人是首先应该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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