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纠纷

隐蔽工程质量责任有哪些?

我国正处于基础建设飞速发展的阶段,对具有各项特定功能的特种建筑需求激增,而隐蔽工程作为军工国防发展的必需,在近年来也得到了快速发展。那么,有人就要问了,隐蔽工程质量责任有哪些?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隐蔽工程质量责任有哪些?

一、隐蔽工程中涉及的主体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住建部2014年发布的《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2013年经修改后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现行也在使用的1999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对于隐蔽工程除特别条款规定外,施工单位要先行自检、记录然后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为监理单位)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

因此在隐蔽工程中涉及到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为该项目的出资方;监理单位为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单位;施工单位为工程项目承包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的主体。

由于建设单位与监理签订监理合同,授权委托监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双方为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为合同法律关系;监理根据法律规定中自己的职责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行使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承建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部分权利。同时,施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接受监理对其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双方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有行政执法权。

二、隐蔽工程中的法律风险

1、隐蔽工程中存在着民事责任。包括承担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以及可能存在的利润。

在13版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中,关于隐蔽工程的约定如下:

(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按(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若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商定或确定)执行。

2、隐蔽工程中可能也存在着刑事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即算执行公务行为。根据刑法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其中最容易触犯的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

(2)刑法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隐蔽工程中,若任何一方出于降低工程质量并采用各种手段完成该目的,如私自隐蔽行为,并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则触犯该罪。

3、隐蔽工程中可能也存在着行政责任

在隐蔽工程中,建设单位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有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施工单位可能涉及到的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规定,第六十七,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三、律师在隐蔽工程中的角色

律师作为法律风险的控制者,应当为当事人控制各方面的风险,分析出该行为的利弊,给出最为合理的方案。针对不同的责任主体给出不同的法律建议。要求各方根据各自的职责履行自己必要的义务,尽量避免出现民事、刑事、行政风险。

以上就是隐蔽工程质量责任有哪些的具体内容。总而言之,上文着重地叙述了隐蔽工程涉及主体以及质量相关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还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在其中的角色意义。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可以查看下方延伸内容,或许可以得到部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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