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鉴定

当前位置 /首页/鉴定/文书鉴定/列表

行政诉讼中是否能要求第二次做笔迹鉴定

行政诉讼中是否能要求第二次做笔迹鉴定

受案范围,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比如普通的基层法院不能审理涉外专利侵权案件,这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如果笔迹鉴定出现造假,我能要求第二次做笔迹鉴定吗?能换个别的地方做吗?

笔迹鉴定如果出现造假的情况,你有权申请法院重新鉴定,这是你的法定权利,城关法庭不告诉你结果,还说“回去准备送礼去吧,不送礼赢不了”,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你有权要求重新鉴定,否则法院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作出的判决也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你可以根据上述第三项的规定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必须准许,否则你可以据此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