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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伤工伤级别鉴定

烫伤工伤级别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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烫伤工伤鉴定标准


关于烫伤的鉴定标准都是以全身遗留下来的瘢痕面积计算。

1、七级伤残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全身瘢痕面积≥30%;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2、八级伤残面部烧伤植皮≥1/5;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全身瘢痕面积≥20%;

3、九级伤残第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4、十级伤残第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全身瘢痕面积<5%,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