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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烫伤工伤鉴定

三级烫伤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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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三级工伤赔偿所包含的项目是比较多的,只要一经当地的认定机构确定伤情,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对于不愿意支付的情形,职员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权益。若职员因工伤,导致不能继续工作,单位也需要支付额外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