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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二等乙级

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二等乙级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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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有几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分为十个等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分类如下:
职工患病、非因工负伤或者因工负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然存在残疾、有可能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说来,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其中最重的是一级,最轻的是十级。一至四级根据伤残者“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有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有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经劳动部门鉴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