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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变更抚养权程序是什么?

精神病变更抚养权程序是什么?

我国的法律在不断的完善,逐渐的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越来越多,特别是一些患有疾病的群众,从各个方面保障他们的权益,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关于精神病患者的抚养权问题,有时候会在抚养权问题上产生纠纷,那精神病变更抚养权程序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精神病变更抚养权程序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你已经成年,有经济来源具有监护的能力,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监护人。至于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你可以主要从你舅舅和你阿姨侵害你母亲的合法权益,你已经具有监护能力以及尊重你母亲本身的意愿这几个角度阐述。

二、精神病人如何设定监护人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抚养权一半都是自己的亲属所有,但是在出现突发的意外事件之后会导致抚养者不能再去抚养患者,这样就会给患者带来巨大的生活障碍,严重者还会造成精神病患者正常的生活,就需要及时的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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