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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方式怎么制定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方式怎么制定

离婚后孩子的探望方式怎么制定

男方离婚后探视孩子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探望权权的行使方式、期限等相关事宜。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二、探望权的行使的规定有什么

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按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去探视、看望子女。逗留性探望是由探望人领走该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其特点是探望时间长,父或母与该子女有较长的交流和了解时间。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亲属都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一方。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应先由离婚父母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确定。父母双方协议与法院判决相比,更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毕竟父母了解子女的身心特征和作息时间,协议时会从子女利益考虑,而且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协议更容易自觉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通的话,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定。不具备抚养权的一方探望另一方时,另一方不能阻止。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一方拒不执行的话,那么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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